株洲市出臺農村宅基地建房新規
據株洲晚報訊《株洲市農村宅基地和農民建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出臺,農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違反規劃亂占濫用土地建房等行為被嚴禁。
另外,村民建房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住宅小區集中,推動完美鄉村建設。各區人民政府應依法組織編制鄉(鎮)、村莊規劃,切實保護耕地、園地、菜地等農業空間,劃定生態紅線,推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風格”。
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辦法》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除需符合村莊規劃外,建筑層數最多不得超過三層。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或者對原住宅進行翻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積。
有舊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申請移址改建住宅的,必須退出舊宅基地。在用地申請時,建房戶應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按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舊宅基地退出保證金,并與所在村委會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合同,確保按期拆除舊房。建房戶交出舊宅基地后,保證金予以退還。保證金收繳、退還及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監管。
擁有安置房的視為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分戶條件沒有宅基地的;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用地面積明顯低于規定標準,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用地面積的;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向中心村、鄉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
擁有安置房的視為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再批準使用新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等情形,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辦法》還規定,除權證工本費以外,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服務性費用。
農民住房財產權可抵押、擔保、轉讓
《辦法》提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農村村民可以通過評估顯化住房財產權,以此來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及個人建房嚴控區范圍外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村民戶口已經遷出,已經進城買房等,不再使用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村民之間流轉。”上述負責人介紹,但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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